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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公平 “外嫁女”状告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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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谢志强)黄女士出嫁后户口未外迁,女儿跟随她落户。但生产队以其“外嫁女”、女儿是“外甥女”为由,拒绝给黄女士母女俩分配征地补偿款。黄女士将生产队诉至良庆区人民法院,最终胜诉。

  黄女士是良庆区南晓镇某村村民,虽于2012年出嫁,但户口并未外迁。2013年,其女儿小周出生,并跟随母亲落户该村。

  不久后,该村部分田地被征用。生产队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以村里《村规民约》有约定为由,认为黄女士是外嫁女,只对其分配8万元征地补偿款,并附带条件要求其放弃后续征地补偿款;认为小周是“外甥女”,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黄女士拒绝签字领取8万元补偿款后,将生产队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但生产队消极应对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良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5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生产队支付给黄女士母女二人共2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但判决生效后,生产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黄女士母女向法院申请执行。随后,法院执行法官高效地将款项执行到法院账户。

  之后,生产队发现账户钱款少了,遂向良庆区法院要求上诉,但此时已经过了上诉时限。于是,生产队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此案进行再审。2016年5月,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黄女士母女的诉讼请求。

  6月21日上午,黄女士将一面写有“阳光高效 公平公正”八个大字的锦旗送到良庆区法院,衷心感谢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公平公正、司法为民。

  ■法官说法

  1.村民自治权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若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做到公平、平等,不能对外嫁女、外甥有差别对待,不能侵害、剥夺其合法权益。

  3.一旦被人起诉到法院,不要消极应对,如果既不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

  4.如果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合法利用自己的救济权利。否则,案件生效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才能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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