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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协助法院执行 广西一公司被判担责险赔八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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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李臻栋)在收到法院要求协助扣留、提取当事人收入通知后,广西某公司还擅自向该当事人支付了800万余元。近日,江南区法院裁定广西某公司在擅自支付的800万余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的黄某承担责任。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该公司主动弥补了损失,并协助法院扣留了剩余执行款。

案情回访

不配合法院执行 一公司被判担责

黄某因与南宁市某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存在代理合同纠纷,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去年1月,江南区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书,裁定扣留中介公司在广西某公司佣金1900万元。黄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25日,法院向广西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南宁市某中介公司在广西某公司佣金1900万元。

但当天,广西某公司却以其与该中介公司互负债权、债务,尚未清算为由,称等财务部门进行清算后,再协助法院扣留、提取。

今年2月25日,江南区法院收到黄某的举报,声称广西某公司已经结算完毕,该公司应向中介公司支付1200万元,并已擅自向中介公司支付了800万余元的销售佣金。江南区法院经调查发现举报属实,于是向广西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限令其7日内追回法院扣留、提取的中介公司销售收入800万余元。但该公司未能按期追回相应款项。

3月13日,江南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裁定协助义务人广西某公司在擅自支付的800万余元范围内向黄某承担责任。该公司在咨询了公司法务的专业意见后,于近日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并积极协助法院提取了尚未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剩余400万元佣金。

由于广西某公司能够及时认识错误,主动弥补了相应损失,并协助法院执行剩余款项,江南区法院决定不再对其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以案说法

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属违法

据了解,“执行难”不但难在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还难在协助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部分协助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因而无视法院协助通知书,贸然向被执行人支付。也有部分协助义务人因为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了严厉打击类似具有协助执行义务但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除非本案中的协助义务人能够在指定期限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的,否则将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规定,协助义务人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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