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11万余元 老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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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吴玉婷)方某是两家公司的老总,其因拖欠18名员工工资,数额达11.5万余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青秀区法院经审理,予以当庭宣判。法院一审认定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18名员工经济损失。
方某37岁,是南宁某网络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3月,方某作为两家公司老总,分别拖欠网络公司员工赵某等10人工资,合计59429.3元;拖欠文化公司员工宁某等8人工资,合计55618元。
此后,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责令其改正,但方某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配合报送材料与接受询问。今年5月15日,青秀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送达行政文书时,方某的公司已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方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76条,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方某当庭认罪,向18名员工道歉。他自称守信,只是目前资金紧缺,父亲也被连累将房屋抵押,没有钱可以支付员工的工资。今年2月,方某在一女性朋友处吃饭,此后,方某送该朋友打车,其老婆突然出现并动手打其朋友,有人报案,方某被送进了派出所,至此,方某才得知其因拖欠工资,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方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方某向18名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