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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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3日和4月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村和江南区淡村的两栋居民楼先后因电动自行车充电故障发生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较多人员受伤。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南宁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要按法定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并在年底前组织对本行业、本单位和城中村、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村民自建房等,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治理。没有主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和责任。对不履行消防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对造成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单位,依法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用户责任。电动自行车用户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对自有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应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对过失引起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个人,依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安全出口处和其他与住宅部分没有防火分隔的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个人违反的,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的,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严格充电线路的敷设和管理。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充电时应尽量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充电器尽量不要随车携带,如确要携带,应做好减震处理。充电线路不符合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五、严格消防设施、器材和队伍的建设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要按规定配备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有条件的区域、单位要推广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报警等设施,建设微型消防站,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加强火灾防范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对单位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大力推广电动自行车棚和充电装置建设。居民住宅楼院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车棚,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车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远离楼梯口;对于客观条件受限、一时难以建成车棚、充电设施的,要统一划分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采取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
七、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每个居民住宅区、楼要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并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标识。
八、大力加强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可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
2016年7月1日